发布时间:2020-02-14 来源: 生态环境部
你公司《关于申请三门核电一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请示》(三门核核安发〔2018〕434号)、《关于申请三门核电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请示》(三门核核安发〔2018〕463号)和《关于呈报三门核电厂1、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补充材料的报告》(三门核核安发〔2019〕421号)收悉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要求,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三门核电厂1、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,认为该申请是可以接受的,决定颁发三门核电厂1、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(见附件1、2)。
在三门核电厂1、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内,我局可以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新的核安全标准的要求,对许可证规定的事项作出合理调整。你公司变更单位名称、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,应自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,向我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。
你公司在三门核电厂1、2号机组的运行中应坚持“安全第一”的原则,遵守运行许可证规定,确保三门核电厂1、2号机组运行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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